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里巴巴中国站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站买家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阿里巴巴食品行业标准》、《阿里巴巴保健食品行业标准》、《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违规宣传处理规则》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经营和购买食品(含保健食品)的用户。
第二章 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第一节 保健食品
商家从事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三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第四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商家发布“保健饮料”相关产品信息,则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等相关字样。
商家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第五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七条 商家须核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二节 其他食品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八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第十条 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商家发布“乳制品”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乳制品”。
第十二条 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确保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 商家如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类产品信息须在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一节 商品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商家应按《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第十六条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阿里巴巴中国站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商品发布标准 |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食品、饮料、餐饮生鲜一级类目下所有食品类商品(但不包括未经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经深加工的肉类禽蛋及药材、保健食品);以及食品饮料加工、食品添加剂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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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保健食品类商品。 |
第二节 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商家未按《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按照《违规宣传处理规则》中滥发信息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阿里巴巴中国站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中描述不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商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若违反相关行业标准中关于商品发布的规定,阿里巴巴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并按照有关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及与阿里巴巴官方抽检到的特定商品相同的商品,阿里巴巴中国站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禁止发布、帐号限权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帐号关闭。
第四章 商品品质
第一节 商品抽检
第二十二条 阿里巴巴将按照《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的规定,对商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中严重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家出售商品未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可证或不在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相应行业标准的,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家出售未按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贴附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商品,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召回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买家,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阿里巴巴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营销活动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平台投诉举报: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一节 交易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因双方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一方或双方可申请阿里巴巴客服介入,并按照《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服务终止
第三十二条 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阿里巴巴有权终止服务,并进行关闭账号处理:
(一)违规行为扣分达六十分;
(二)向阿里巴巴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其他根据《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等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处罚需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适时地修订本规范,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中指定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规则的认可和接受。